安第斯共同体的商标注册系统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发展,既允许对不当注册提出异议,也提供了多类别商标注册的可能性。本文将探讨第486号决定框架下的异议权以及多类别商标制度在该地区的采用。
商标注册中的异议权
异议权允许任何具有合法利益的人阻止商标注册,如果他们认为该商标侵犯了其权益。根据第486号决定第147条,如果某一商标的使用可能误导公众,则在成员国拥有相同或类似商标的权利人可以提出异议。要使异议有效,对方必须证明其在该国市场运营的意图,在许多情况下,还必须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异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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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已注册商标:
如果某商标已在成员国注册,商标局可以拒绝与现有商标冲突的新申请。 -
基于先前提交的注册申请:
如果异议基于某成员国之前提交的申请,商标局将暂停第二个商标的注册,直到第一个申请被裁定。
提交异议的期限与要求
如果提出异议,国家商标局将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将有30天的时间回应并提供证据。应相关方要求,此期限可延长一次,再增加30天。
多类别商标注册:日益增长的趋势
传统上,商标注册采用单一类别系统,即每个申请仅适用于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然而,随着第689号决定的通过,多类别商标注册得以实施,使申请人可以在单个申请中注册多个类别。
多类别系统的特点
- 可在单个申请中注册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
- 必须明确说明希望保护的商品和/或服务,并根据**《尼斯国际分类》**进行分类。
- 多类别申请可在注册过程中拆分为多个独立申请,并保留原始提交日期。
与国际法规的比较
各国采用了不同的商标注册方式:
- 智利:仅允许针对特定商品或服务的申请,并必须注明所属类别。
- 乌拉圭:不允许提交后扩大商标保护,但可以限制类别。
- 欧盟:允许申请所有42个尼斯分类类别,基本费用覆盖前三个类别,额外类别需支付附加费用。
结论
异议权和多类别商标注册代表了安第斯共同体商标法规的重要进步。该地区的法律现代化使企业和企业家受益,并与国际最佳实践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