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第斯共同体委员会第486号决定自2000年12月起生效,确立了适用于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和秘鲁的《工业产权共同制度》。该法规是拉丁美洲工业产权领域区域一体化的重要范例之一,并为商标、专利、实用新型、工业设计、地理标志及其他权利制定了统一规则。
对于国际工业产权组合的权利人而言,第486号决定具有一项尤为重要的优势:尽管各项权利仍由各国主管机关分别授予和管理,但在特定情况下,一个安第斯共同体成员国中已经存在的权利或相关行为可以在另一个成员国中产生法律效力。
特别值得关注的两个例子是安第斯商标异议,以及在商标因未使用而面临撤销程序时,可以依据该商标在任何一个安第斯共同体成员国中的使用证据来维护注册。
安第斯商标异议:跨越国界的保护
第486号决定最具特色的机制之一,是所谓的“安第斯商标异议”。
根据第147条,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基于在另一个安第斯共同体成员国先前申请或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对某一成员国中的商标申请提出异议。因此,第486号决定对传统的商标权地域性原则构成重要例外或调整。
例如,一项商标已在哥伦比亚注册,即使权利人尚未在秘鲁取得该商标的注册,也可以以该权利为依据,对在秘鲁提交的冲突商标申请提出异议。
但是,有一项重要要求:异议人必须证明其对提出异议所在国家的市场具有真实利益。为此,异议人应在提出异议时同时在该国申请注册其商标。
这一机制对于正在逐步拓展安第斯地区业务的国际企业尤其有用,因为即使其商标注册组合尚未覆盖所有安第斯国家,也能够及时应对潜在冲突的申请。
在因未使用而撤销程序中的额外优势
安第斯一体化体系还为商标权利人提供了另一项特别重要的工具。
根据第486号决定第165条,如果一项商标在撤销程序启动前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未被使用,则可能被撤销。然而,该规定并不要求商标必须在其注册所在国实际使用:只要能够证明该商标在至少一个安第斯共同体成员国中得到实际使用即可。
因此,例如,当秘鲁的一项商标注册面临撤销程序时,只要相关使用符合安第斯共同体法规规定的要求,权利人可以提交该商标在哥伦比亚、厄瓜多尔或玻利维亚使用的证据。
第166条和第167条进一步规定了判断商标使用情况以及证明使用的标准和方式。商业发票、会计文件和审计证明等资料,可以用于证明商业化的持续性和数量。第486号决定还将从成员国出口的某些情形认定为商标使用。
这一机制对于管理区域性商标组合的企业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例如,某项产品可能暂时停止在秘鲁销售,但仍持续在哥伦比亚进行有效商业化。在符合第486号决定规定条件的情况下,这种使用可以用于维持秘鲁商标注册,以应对因未使用而提出的撤销程序。
商标保护的区域性视角
这些规定表明,对于安第斯共同体内的商标保护,不应仅从单一国家的角度进行分析。
虽然不存在统一的“安第斯商标注册”——各项商标权仍需按国家分别申请并获得授权——但第486号决定在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和秘鲁的法律体系之间建立了重要联系。以另一个成员国中已经存在的权利为依据提出商标异议,以及依据安第斯地区其他国家中的商标使用来维护注册,就是两个典型例子。
对于国际商标权利人而言,这有助于制定更加高效的区域性战略:在安第斯共同体内合理构建的权利组合,可以提供超越单一国家边界的维权和防御工具。
Estudio Colmenares & Asociados 在秘鲁工业产权领域拥有超过120年的经验。我们为国内外权利人提供工业产权组合的规划、保护和维权咨询服务,其中包括与第486号决定及安第斯共同体法律体系适用相关的战略





